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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稅務稅局大查稅,網拍電商業者無處逃稅局透過金流調查網拍業者所得 由於最近媒體報導稅局大幅度針對網路交易(網拍業者、透過電商平台販賣)進行調查,將應該要納營業稅營所稅卻未動作之業者祭出懲罰追稅,故國稅局也趕快澄清。但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光看稅局說明的條文就知道網拍和電商品牌業者還是要小心為妙,因為查核重點對象是【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也就是說依照小規模營業人判斷標準,一個月達20萬銷售金額以上就是要開發票的底線了,而全年240萬就約當1個月20萬呀,如果銀行或大特店、次特店(網路交易平台)交出各賣家的金流紀錄,很有可能就會直接被匡列成國稅局調查的對象。 國稅局再從這名單中逐一發函給賣家要求提示賣家與該網路交易平台的交易合約、各筆交易訂單、各筆交易開立發票、及收款銀行紀錄等等的資訊進行比對,很快就會算出是否有漏報銷售額,需課營業稅的狀況。假設各筆交易訂單金額加總為一年1,000萬,那就代表營業稅5%是50萬元。而正常帳務記載下因為進貨可以申報的進項稅額在這種狀況下也極有可能不能使用,譬如公司未成立就沒有統編給進貨廠商開發票,又或者是沒有報關就進台灣所以當初進口時根本沒被海關代課營業稅,所以都不在合法範圍內可以抵扣營業稅。除了50萬元以外,稅局還會再依營業稅法第51條加罰漏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鍰,目前我們客戶遇到的比較常見的是罰0.5倍,也就是50萬元*0.5=25萬元。 到這邊您以為結束了嗎?當然還沒有!當國稅局營業稅科處理完營業稅後,就會進到營所稅科,營所稅科會再設算漏報營所稅的部分。如果賣家未能提示相關帳證供核,或所提示之相關帳簿登載不全,使國稅局無法勾稽其成本,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將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核算認定。即是1,000萬*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假設為8%)則為80萬淨利,80萬淨利*20%公司營所稅率為16萬。再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加罰漏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以常見的1.2倍計算則是16萬元*1.2=19.2萬。 所以賣家總共要被課的稅就是50萬+25萬+16萬+19.2萬=110.2萬,而若為個人賣家,所得需併入綜所稅計算,也有可能使當年的綜所稅稅率計距增加,產生加乘效果,而繳交更高的稅,不得不更加小心。 看到這裡,雅筑給大家三個提醒。 1.若您屬於尚未設立公司/行號的個人賣家,請盡快設立公司/行號,以免被稅局盯上囉。 2.若您是已設立行號的賣家,但您全年度所得(個人其他所得加上營利所得等等)超過150萬元,建議您盡速成立公司節稅。 3.若您是已設立公司的賣家,就請確定網拍平台上都有開立發票。 若是上述1&2的讀者們,可以來看看這篇文章<<電商網拍達到多少營業額需要成立公司行號?比個人稅金更省?>>了解更多。 另外,若您覺得您有「明明沒賺錢卻要繳稅」的疑慮,歡迎來找直誠聊聊,我們能實際剖析您的公司產品毛利狀況,並提供公司財務健檢整帳服務,讓您更理解您的財務表現與想像中的差異。 <<以下為2022/6/27更新的高頻交易調查作業規範供參考>>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100579090號 訂定「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部 長 蘇建榮 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一、為明確規範金融機構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之範圍及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二)高頻交易:指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除下列非銷售性質交易項目外,於同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且該年度有任四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二百筆者: 1、經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之代付交易。但不包括交易項目為零星轉帳、貨款、銀行轉帳及其他之代付交易。 2、金融機構運用內部系統自動作業得辨識之下列存轉匯入交易: (1)政府機關撥付之補助款、徵收款、紓困金及法院判決定讞款、退回款。 (2)信用貸款、保險給付、信託款項、投資金融商品及有價證券款項。 (3)利息收入、定期存款、外匯結匯與退匯、旅行支票兌付款及銀行簽發本行支票之回存。 (4)繼承款項。 (5)公益團體補助款項。 (6)薪資、津貼、福利金、獎助學金及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 (7)政治獻金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款項。 (8)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費。 (9)各類溢繳退款。 (10)同一人金融帳戶間轉匯款項。 三、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之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確認金融帳戶身分程序之資料(以下簡稱身分資料)包括: (一)姓名。 (二)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 (三)金融帳戶開戶日期。 四、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之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該等金融帳戶必要交易紀錄(以下簡稱交易紀錄)包括: (一)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 (二)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 五、金融機構應依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媒體檔案格式及遞送方式,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前一年度之前二點所定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首次應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提供。 六、稅捐稽徵機關處理依本作業規範所取得之資料,應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及內部控制管理機制,以確保資料安全。 七、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下為2021年度財政部發布的新聞稿供參考>> 財政部援例蒐集網路交易金流課稅資料並無大查稅之說明 今(24)日媒體報導「大查稅!網路交易無處逃『高頻存入』銀行帳號全都查」,因與實際情形有出入,為避免民眾誤解,財政部特予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掌握稅源,遏止逃漏,國稅局均會依法利用跨域資料庫或大數據進行課稅資料之蒐集。目前金融機構已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一定條件信用卡金流資料定期提供國稅局查核運用;電子支付機構亦將依循上開原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定期提供特定條件賣方收款金流資料供核,屬例行性課稅資料蒐集作業,國稅局對課稅資料蒐集範圍均滾動檢討適時調整,期發揮查核效益,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說明,該部蒐集上開銀行帳戶金流資料供國稅局查核運用,與國際上FATCA、CRS稅務資訊透明理念一致,且與信用卡、電子支付資料衡平待遇,經提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並與該會、銀行公會及金融機構討論篩選條件,為確保規劃方案具體可行,爰該部110年6月30日函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徵詢由金融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之個人金融帳戶之可行性,例如: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標準20萬元÷平均每次消費金額約1,000元);尚非廣泛性、非特定性蒐集全部交易資料,符合比例原則。 該部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會先將該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如有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始進行調查,符合課稅所需之必要性、比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有關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秋揚 聯絡電話: 02-23228146 <<以下為蘋果日報發布的文章供參考>> 獨家|大查稅!網路交易無處逃 「高頻存入」銀行帳號全都查 為防堵網路賣家透過「個人銀行帳戶」收取交易貨款、進而逃漏稅,財政部要銀行大查帳。 財政部要求金融機構須把符合「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條件的民眾個人帳戶資料、定期上繳財政部,此舉引發金融圈譁然,衝擊範圍包括網路賣家、個人實體戶等。 這「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是指:民眾個人帳戶全年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且期間有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者,各銀行得在每年3月底前提供前一年度該帳戶存(匯)入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料中心。 二是,財政部也要求收單機構(發卡銀行)得增加提供「次特約商店」(實際賣方)的統一編號給國稅局,例如民眾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如GOMAJI)、及電子支付機構(如街口)刷卡網購,這些代理賣方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資訊也得提供。 業者認為,此舉會讓網拍賣家、或是一些實體個人戶,採取1.增開多個銀行帳戶,請買家交付貨款時,分散到多家銀行帳戶存入,以規避查稅,或是2.透過電子支付機構的儲值帳戶,如透過line pay money做收付,也可規避被上繳資料。 財政部日前發函給銀行公會,希望銀行公會可轉知各銀行支持協助這2大方案。 銀行公會上周發函給各銀行,要求各銀行就銀行實務面、法律面及資訊面3大問題,提出建議。 一家民營銀行主管私下質疑,財政部為抓網路交易逃漏稅,卻祭出這種要銀行「無差別」提供國人存(匯)入資訊給財政部,是否恰當?是否有侵害人民財產隱私嫌疑?一些個人實體戶、甚或是當沖客可能就會被歸為「高頻存入」、而被銀行上繳資料,如同大查帳行為恐引爭議。 例如澎湖個人自行捕魚、銷售漁獲給認識的好友,光出海一趟、就賣了上百筆漁獲,好友也是匯款到捕魚人個人銀行帳戶內,這類「高頻存入」行為,也可能會被盯上。 該銀行主管說,財政部要從金流抓逃漏稅可以理解,但應該是有逃漏稅「嫌疑個案」後,再跟銀行調資料,而不是由各銀行全面提供資料、國稅局再去看是否有逃漏稅「這抓漏方式上,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目前國稅局查網路交易課稅,主要是透過蒐集信用卡刷卡、及電子支付機構等金流資料。 但國稅局指出,有些買家是以銀行帳戶匯款者,這類交易就無法取得金流資料,導致國稅局很難查緝。 例如有些網路賣家是透過網路平台、臉書(FB)私訊、LINE等通路軟體與買家聯繫,再以賣家個人銀行帳戶收取交易貨款,這類買賣交易就很難被發掘。 因此財政部日前發函給銀行公會,提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可行使調查權、《個資法》第15條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及《銀行法》48條在法律另有規定下,客戶資料不受保密限制等這3大法規下,要求各銀行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訊中心。 財政部強調,這些資料是為了正確核課網路交易的稅捐,是在稽徵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所蒐集,「沒有廣泛性」、「也沒有特定性」的蒐集全部資料,更符合比例原則。 財政部也解釋,個人金融帳戶全年(指1月1日到12月31日止)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主要是依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標準20萬元並參考聯卡中心案例分析,每次消費金額1000元所估算。 財政部表示,這是考量一般營業交易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民眾刷卡網購平均消費金額及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等3大因素,才擬定上述標準。 依財政部規定,個人透過網路賣物品、或勞務,只要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營業稅;若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得按季繳銷售額1%營業稅;超過20萬元者得開發票且得申報營業稅。 拍賣電商業者對此表示,事實上在平台上開店的小店家都已經過開店條件的審核才准予開店,營業額若達繳稅標準都會如實課稅,因此不會受到新政策的影響。會有衝擊的可能是在社群媒體中的網購社團、LINE群組中私密販售物品等個人賣家,這些交易物品可說是五花八門,其中又以寶石、珍稀活體動植物等單價較高,單筆交易金額可能從數萬元到上百萬元都有,買賣雙方多以私訊交易居多,避免被政府課稅。 不過,即使政府推行新政策加強清查帳戶,這些買家也有因應方式,包括採取高單價以面交、現金交易為主,或申請多家銀行帳戶分散交易筆數和金額因應。(廖珮君/台北報導) 如果有任何進一步的疑問歡迎隨時聯繫我們。公司設立 稅務 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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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稅務電商網拍達到多少營業額需要成立公司行號?比個人稅金更省?個人賣家與行號公司賣家的稅務考量點 由於國稅局要求如果當月銷售貨物金額超過10萬元(銷售勞務者超過5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所以如果您仍然可以持續做個人賣家(代表每月銷售金額未達門檻)而不需要辦理稅籍登記(行號及公司都需要),那這篇文章恭喜您可以不用往下看,因為無須繳納任何銷售產生的稅賦。 若您的每月銷售金額超過10萬但未達20萬元,建議可以先申請行號,因為行號的稅賦計算方式是營業稅1%及個人綜所稅;但若您的每月銷售金額超過20萬元,就需開立發票囉,稅賦計算方式是營業稅5%及繳納個人綜所稅。 如果銷售金額超過20萬元,可以考慮要不要成立公司,選擇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考慮的重點還是回到營所稅和綜所稅的課稅差異。以下會有更詳盡的介紹,但我這邊先總結來說,如果您的年所得,包含薪資、利息、租金、股利、營利(自己做老闆)等等項目加總後的所得超過150萬,建議要思考是不是要成立公司而不要用行號的方式。 網路賣家辦理稅籍登記的規定 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5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未達到10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5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10萬元(銷售勞務者為5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有一個例外的狀況是,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必須課稅的範圍。但如果網路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課稅構成要件(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須課稅。 由於個人賣家銷售金額較低,不太有稅賦困擾,故以下就針對行號及公司賣家來做稅務討論。 行號與公司賣家的營業稅差異 營業稅計算需要有銷售額和稅額才能算。若是公司,可用公司開立的發票申報計算,但國稅局仍然會用電商平台與該賣家的網路交易總數對照是否差異大;若是商號,那就是國稅局核定銷售額。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因此,網路賣家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供國稅局核定該賣家的銷售額。原則上不必提供存摺資料,但是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的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了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網路賣家提供。 至於稅額部分,現行銷售貨物的課稅標準如下: (1) 每月銷售額在10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 每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賣家可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3) 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或依其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經國稅局認定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行號與公司賣家的營所稅差異 個人與行號都是繳納綜合所得稅(綜所稅),而公司則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計算稅額。綜所稅依照不同所得金額而有不同級距,依照累進稅率進行課稅,如下圖所示;而營所稅則是以固定稅率20%計算。 所以在第一段就有講到若個人全年所得在150萬,若依照綜所稅的算法,所得150萬-免稅額8.8萬-標準扣除額(單身)12萬後為129.2萬,若還有其他可享有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較高的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的狀況之下極可能就落到12%,但若沒有,也只有很少金額需繳納20%。所以雅筑才會在一開始就說,網拍電商賣家如果年所得超過150萬才需要考慮要不要成立公司。畢竟成立公司之後還需要租辦公室及會計師記帳報稅等基本營運費用,一年六萬元跑不掉,確實也是一筆需要考量的現實支出。 而營所稅的稅率概念就簡單很多,將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就得到所得淨額,如果帳務記載完整,可以用這個所得額簡單乘上稅率20%得到營所稅額,譬如一年的所得淨額是100萬,那要繳的稅就是20萬囉。不過,其實營所稅計算也不簡單,總歸來說,有以下幾種方式: 擴大書審申報:適用年營業額3,000萬以下,且帳務記載較不完整的公司。 所得額標準申報:適用年營業額3, 000萬以上,且帳務記載較不完整的公司; 查帳申報:適用帳務記載完整的公司,就是上段100萬所得淨額要繳20萬的例子; 會計師簽證申報:適用年營業額一億元以上之公司。 擴大書審申報係以公司總收入×該行業擴大書審純益率,得出該年度淨利,或稱純益,再乘上20%營所稅率進行課稅。譬如說一年的總收入是1,000萬,該行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是6%,就可得出純益60萬(1,000萬*6%),稅額則為12萬(60萬*20%)。行業擴大書審純益率則可參考國稅局每年公告的【營利事業各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 至於所得額標準申報,課稅所得額計算方式為營業收入淨額✕所得額(或同業淨利率)+非營業收入–非營業費用,如果有任一項資訊因為帳務紀錄不完整所以沒有資訊,稅局也可接受用同業利潤標準來做核定。但因為計算稍微困難,我們就先不在這裡贅述,有問題的話可以透過LINE跟我們聯繫喔!而會計師簽證申報顧名思義就是需要會計師,這邊也不多做說明嚕。 值得一提的是,營所稅也有起徵額的計算概念喔。如果課稅所得額(又稱淨利、純益)低於12萬,則無需繳納營所稅;若課稅所得額介於12萬到20萬,則繳納半價稅額【(淨利-12萬)/2】。所以課稅所得額超過20萬就一定要納稅啦! 行號與公司賣家的稅務總結 依照上面的解析,聰明的您應該已經想到決定要設立行號或公司的關鍵點都是「營業額」(收入金額),可看下表。 除了營業額外,行號跟公司選擇時,需要考量的點也彙總如下: 若是營業額在10萬以上且小於20萬,且賣家的供應商是屬於免用統一發票、勞務扣繳申報、海外invoice等未有統一發票可扣抵進項者,那設立行號可能較公司更能節省營業稅及營所稅。 如果賣家是需要累積信用及商譽的,那也許稅賦不是唯一的考量,一開始就用「公司」與供應商做交易也許比較能獲得大型廠商的青睞,且談付款條件時也會比較好談。 如果是合夥做生意,行號是無限責任,而公司則是有限責任。意思是說,合夥出狀況的時候需要用個人來償還債務,而公司則是公司倒閉後不會波及個人。所以如果產業經營風險較高或合夥人溝通上較擔心有糾紛,用公司也許也是一個保障。但雅筑相信,大部分創業者都會慎選創業夥伴。 電商網拍賣家經營是十年前沒有的事,那時候真的有很多稅務漏洞可以鑽;但隨著越來越普及,政府也越來越多控管,加上國稅局鎖定電商平台的資料進行交叉比對,避稅的可能性越來越低,還是盡早合規經營,就能更快掌握產品正常成本及毛利率,也更快有機會能夠規劃化經營公司,祝福大家!如果有任何問題,也很歡迎LINE直誠,與我們聯繫喔!創業 公司設立 電商